目前分類:三七五租約 (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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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。

2、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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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人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:

 1.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。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(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,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)。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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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人變更,經地政事務所辦完登記後,應會同承租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租約變更登記: 
1、申請書2份(表5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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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,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,應續訂租約,但有下列情形時,出租人得收回耕地自耕: 
1、出租人能自任耕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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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依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」辦理終止,應由出、承租人一起提出下列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:
(1)申請書2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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