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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,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:

1.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、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比如說土地房屋、現金、黃金、股票、股權、存款、公債、債權、信託權益、獨資合夥的出資、礦業權……等。

2.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(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)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,例如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。

3.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,其信託財產

4.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,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
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、第15條)
(民法第1017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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